五人判刑
■據報道,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林、連某艮、孫某越、孫某進、孫某祥等五人,在禁漁期內,至淮安市洪澤區境內蘇北灌溉總渠205國道西側水域,多次利用逆變器、電瓶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電捕工具實施電捕魚作業,或在非禁漁期至淮安市洪澤區黃集街道辦事處境內的勝天河、龍須港河、大寨河、往良河等水域實施電捕魚作業。
五人的上述行為已嚴重破壞了相關水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最終被依法判處拘役三至四個月不等,并沒收了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內容來源:揚子晚報網
小編記得小時候,也經常看到一些人會在夏天時候拿著“電網”去河里電魚,現在看來,“電魚”竟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夏季雨水充沛,是魚的豐收季,也是令釣魚和捕魚者“興奮不已”的季節。
但“君子愛魚,取之有道”,電魚、炸魚、毒魚的方式,不僅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對釣魚/捕魚者自身安全也充滿了危險。
案例時間
一名男子攜帶自制的大功率電瓶、電捕器,在地處海門市六匡鎮境內的一條村級小河道內捕魚,未料,因電捕器漏電,男子不幸觸電身亡。
出事前,這名男子也曾在當地河道內用電捕器捕過魚,時常有點大大小小的收獲。
沒想到,這次男子沒有像以前那樣幸運,出現漏電現象的電捕器當場將他擊倒。路人看到這一意外場景后,立即撥打110和120求助。
遺憾的是,救援人員趕到事發現場后,發現人已經不行了……
此外,對于釣魚愛好者來說,有一個地方是萬萬不可去的釣魚場所,那就是“高壓線”附近。
在高壓線下垂釣時,垂釣者在甩魚竿過程中,極容易觸碰到高壓線,因此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高壓線下垂釣觸電事故死亡率是極高的。
同時,高壓輸電線路的電壓高達幾萬伏甚至幾十萬伏,即使不直接接觸,也能使人致命。高壓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規定如下:
水平安全距離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電壓等級
水平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
1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50千伏
8.5米
垂直安全距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741-2001,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5220-2005規定:各電壓等級線路距建筑物的垂直安全距離如下表:
電壓等級
垂直安全距離
0.4kV以下
2.5米
10kV
3米
35kV
4米
110kV
5米
220kV
6米
550kV
9米
其實,釣/捕魚本是一件舒緩身心的樂事,但如果因為方式方法不恰當而產生了不好的結果,這絕對是得不償失了。希望愛魚人士們,都可以“合法捕撈,安全垂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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